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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日期:2016-10-16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精神,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各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从201671日起执行。具体为(每人每月):新罗区567元,永定区、上杭县、漳平市517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475元。

  二、切实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各地要做细、做实城市低保提标的基础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操作规范、档案规范、管理规范。要全面开展城市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准确核定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做好提标后已保对象的补差调整和新增对象的补差核定工作,提高实际补助水平,严禁补差一刀切、人为压低或拔高补差的不规范行为,确保提标政策有效落实。

  三、抓紧落实城市低保提标资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是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抓紧落实城市低保提标资金,确保提标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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