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6〕4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容易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影响儿童健康成长,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
(一)加强政府领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包干联系留守儿童,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主动作为,相互支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民政部门要积极牵头协调,推动各地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提请领导机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控辍保学机制,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不断增强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公安机关要把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强制报告事项的及时受理、快速出警调查、应急处置、救助保护、案件侦查、情况通报、监护干预等措施逐项落实到日常警务工作中;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了解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和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动员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送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落实关爱服务;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会同教育部门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其他各职能部门要细化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三)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让未成年人在父母保护下健康快乐成长是关爱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鼓励外出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四)发挥群团优势。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积极性。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送温暖、互助互济等帮扶活动,帮助符合政策有留守儿童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各级共青团要动员、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以“社工+志愿者”的方式,开展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作用,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依托村(社区)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场所,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妇女帮扶留守儿童。各级残联要做好残疾留守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级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推动社会参与。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倡导志愿者与留守儿童结对爱心帮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日间照料、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基层组织要动员、鼓励干部上门家访、探访等,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构建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建立源头预防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促进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当前的脱贫攻坚、保障民生工作结合起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支持和帮助农民工随带子女举家进城定居,为农民工子女在入学、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通过提供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基本住房需求。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农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和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地就近转学、入学政策;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四、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快关爱平台建设。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重要内容,加大投入,统筹资源,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水平。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容纳能力,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加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关爱保护设施建设,改善关爱服务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心理辅导、关爱教育、情感抚慰等需要,弥补留守儿童家庭关爱的缺失。发挥基层文化中心的多重服务保障作用,积极建设一批突出儿童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关爱服务阵地。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建设,做到有工作经费、有专(兼)职人员、有制度措施,并强化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指定人员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加大相关专业社工和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壮大社会力量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关爱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所需专项经费以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考评督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健全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留守儿童数据统计台账报告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跟踪问效等方式,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五)营造关爱保护氛围。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尤其要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宣传,引导父母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增强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提倡邻里互助,鼓励村(居)民特别是邻居对留守儿童家庭给予关心照顾。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