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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日期:2017-01-04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岩委发〔20161号)和全省脱贫攻坚现场会精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起,我市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相衔接,确保无法通过发展生产或就业创业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通过兜底保障实现脱贫。其中:从201671日起,永定、上杭、武平、长汀、连城、漳平等6个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2650元提高到3026元,新罗区继续执行家庭年人均收入3110元标准;从201711日起,全市7个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按家庭年人均收入3210元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快做好2016年下半年农村低保提标工作,适当提高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提标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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