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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7-06-22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闽民保〔2016279号)和《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17年脱贫攻坚战役的实施意见》(岩委〔201716号)精神,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快我市贫困人口脱贫步伐,经研究,决定从20171月起,我市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与国定扶贫标准接轨(家庭年人均收入3210元)提高到省定扶贫标准以上,其中:新罗区提高到家庭年人均收入4800元(即每人每月4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相应提高到不低于240元;永定、上杭、武平、长汀、连城、漳平等6县(市、区)提高到家庭年人均收入3960元(即每人每月33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相应提高到不低于220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提标年专项行动的部署安排,根据农村低保标准提高情况适度扩大保障对象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农村低保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新罗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其他县(市、区)由当地政府解决。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76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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