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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8-02-22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精神,加快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811日起提高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罗区、永定区、上杭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其中:新罗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家庭年人均收入7560元(630/月),人均月补助提高到不低于280元;永定区、上杭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家庭年人均收入6960元(580/月),人均月补助提高到不低于260元。

  2.漳平市、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农村低保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0%确定,其中:漳平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家庭年人均收入4920元(410/月),人均月补助提高到不低于235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家庭年人均收入4560元(380/月),人均月补助提高到不低于230元。

  各地要认真落实“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做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更好地服务脱贫攻坚大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82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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