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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来闽定居落户审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日期:2014-11-04 【字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来闽定居落户审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单位

  (一)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及其国外所生子女,持以下一种证件申请来闽定居落户的,由申请落户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受理。受理审查的材料内容及审批程序按本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种类非“居留”类,或未满5年“居留”类签证。

  (二)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及其国外所生子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 签证种类是“居留”且年限5年(含5年)以上,申请来闽定居落户的,由申请定居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审查的材料内容及审批程序按《福建省公安厅办理华侨来闽定居暂行规定》(闽公综〔2012〕426号)办理。

  二、审查材料

  (一)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落户,负责受理的派出所应审查以下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来闽定居落户申请表(附件1);

  2.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签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4.申请人在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的,还需审查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相应家庭关系证明;

  5.申请人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6.申请人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1张。

  (二)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申请落户,负责受理的派出所应审查以下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来闽定居落户申请表;

  2.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国外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4.申请人及其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5.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落户人家庭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应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监护关系证明;

  6.申请人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1张。

  三、审批程序

  (一)受理。公安机关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签证情况,注意查看申请人末次入境持有证件是否有证件签发机关印章及边检验讫章,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初审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

  留存复印件的,由民警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原件退回。

  (二)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收到受理材料后,应登录全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核实申请人相关户口信息,登录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核实申请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

  对申请人出入境情况异常或证件真伪无法判明,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填写《核查确认商请函》(附件2),连同申请人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复印件,送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确认回执单》(附件3),连同申请人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复印件退还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如需发函至驻外使领馆核查确认的,核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在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派出所。

  派出所收到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同意办理落户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对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作出不同意办理落户决定的,派出所应及时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其他

  (一)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境外中国公民及其在国外所生子女申请来闽落户的,暂不予受理。

  (二)在国外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地,应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原则,按以下顺序申报:

  1.父母户口均未注销的,随父或随母自愿申报;

  2.父母一方户口未注销的,随未注销的一方申报;

  3.父母户口均已注销的,随祖父母或随外祖父母自愿申报;

  4.上述条件均不具备的,随其他监护人申报。

  (三)本通知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四)经批准定居的华侨,持《华侨来闽定居证》及申请时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到拟定居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落户。派出所应认真核对申请人户口登记项目的具体内容,确保户口登记项目真实、准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治安总队和出入境管理局。

  附件:1.国外中国公民来闽定居落户申请表;

  2.核查确认商请函;

  3.核查确认回执单

  福建省公安厅

  2013年1月24日

     附件1

  国外中国公民来闽定居落户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近期2寸免冠照片

  出生地

 

  婚否

 

  联系电话

 

  原户籍地址

 

  申请落户地址

 

  与户主关系

 

  末次入境所持证件名称、号码

   

  末次入境时间和口岸

 

  签证种类

 

  签证期限

 

  直系

  亲属

  姓 名

  称谓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提交材料:

  □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出入境证件上的签证情况原件和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

  □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1张

  □国外出生证明原件和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关系证明

  其他材料(由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填写):

  声  明

  本人申请表格内容填写属实,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备注:1.申请人在提交材料相对应“□”中打“√”;

  2.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填写,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并备注“监护人”。

  以下部分由公安机关填写

  

  

  

  

  

  

                        (公章)

  

  

  

  

                       (公章)

  

  

  

  

                        (公章)

  备注:对发函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的,应在审核意见中注明调查确认商请函编号及调查确认回执单签发机关、编号

  (表格正反打印)

  附件2

核查确认商请函(存根)

  NO.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日,出入境证件及号码                          ,因申请回国落户需要,现商请贵单位对申请人出入境及证件真伪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请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并填发《核查确认回执单》。

                       (户政管理部门行政章)

                               

  核查确认商请函

  NO.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日,出入境证件及号码                         ,因申请回国落户需要,现商请贵单位对申请人出入境及证件真伪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请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并填发《核查确认回执单》。

                       (户政管理部门行政章)

      

  附件3

核查确认回执单(存根)

   NO.      

         

  贵单位商请确认的      性别   ,出生日期           日,出入境证件及号码           ,(商请函NO.     )经核查,                           

  (单位签章)

                                

  备注:核查内容应填写申请人出入境及证件真伪等情况。

  核查确认回执单

  NO.        

         

  贵单位商请确认的      性别    ,出生日期           日,出入境证件及号码               ,(商请函NO.      )经核查,                           

  (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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