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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日期:2016-08-08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龙岩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688

        龙岩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深入开展龙岩市工业企业降成本活动,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对清单内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除涉密事项外,一律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推进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简化企业各种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推进项目并联审批,建立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2.大幅压减行政审批前置事项。精简企业办事条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条件,一律予以取消;严禁以红头文件规定等形式随意增设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取消不必要的关联证照(卡)和证明项目。(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3.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实施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严禁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变相提高审批标准;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016年底前再取消中介服务事项10%;放宽中介服务准入条件,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建立行政审批网上中介超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采取变相方式转嫁企业负担;对违法违规中介组织,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收费监管。(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4.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政策,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对工业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的检测收费,在现有(闽价费〔201625号)核定收费基础上再降低10%;从201711日起至20181231日,对工业企业需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按标准的50%征收;从201661日起,除资源性补偿费和损坏性赔偿费外,全面停征工业企业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5.落实进出口税费政策。2016年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支持各地试点免除集装箱检验、检疫、查验、作业费用;免除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的综合服务费,所需资金由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统筹安排;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积极推动税则调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

  6.稳妥推进企业破产重组。支持法院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破产审判庭或金融审判庭,出台进一步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帮助引入有实力的管理人,加快破产案件审理;支持各银行业机构积极开发适应破产重整的贷款产品,并在贷款规模、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发起设立企业兼并重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参与企业破产重整、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加快设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帮助无产可破企业加快破产退出;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减轻重整企业和被重整企业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7.加大金融支持。建立跨部门金融服务协调、信息对接工作机制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形成金融支持工业发展政策合力。银监和价格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定价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随意压贷,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合理稳妥定价并向社会公布。不压贷、不抽贷,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业务模式,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持续提高续贷比例。(责任单位:人行龙岩中心支行、龙岩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8.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增信资金。市政府设立30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增信资金(含开展出口企业助保金贷款的1500万元),专项用于构建成长贷助保贷等政银企风险共担合作平台,逐步拓宽合作银行覆盖面,通过建立企业缴纳一定比例资金和财政提供增信资金的合作机制,共同对担保物不足的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增信,支持全市小微企业贷款融资。(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龙岩银监分局)

  9.设立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继续执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服务九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4166号),市本级设立1亿元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在办理银行续贷贷款时出现还贷资金困难的问题。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要参照市里做法,设立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及时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资金链问题;其中,财政年收入10亿元以下的还贷应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财政收入10—20亿元的不低于3000万元,财政收入20—30亿元的不低于5000万元,财政收入30亿元以上的不低于1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龙岩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0.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银担合作机制。支持市内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共担风险合作,金融机构承担10%—20%的风险,融资担保机构承担 80%—90%的风险。对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共担风险合作的市内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其承担代偿额的20%予以风险补偿。同时,在选择成长贷、助保贷合作银行及享受贷款风险补偿、优质项目贷款推荐、财政性存款资源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税务部门应支持合作银行核销相应的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龙岩银监分局、人行龙岩中心支行)

  11.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引导制造业龙头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鼓励市内外融资租赁公司为全市工业企业机器换工等设备更新提供融资服务,减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落实好省出台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补偿租赁公司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四、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

  12.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全市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由3%降至2%基础上,从201651日起,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0.5%,执行期限2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201510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并将政策期限再延长一年至20181231日;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降低到0.5%缴交;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高于12%,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或暂缓缴存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13.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员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企业按时扣缴并按规定按月缴纳,缓缴期满后,企业应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严格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情形办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14.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用工调剂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对于符合有关规定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15.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59号)精神,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3000万元且现价增长9%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企业季度用电量同比增长低于5%及以上的,按企业用电增量分别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奖励;对新建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制造业企业,按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每日7:008:0021:0023:00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制度;趸售县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增长点项目用电谷时段3小时。实施直供区制造业龙头和高成长企业调峰生产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余热、余压(气)发电,对其缴纳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资金、城市公用附加费市级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以奖励方式予以支持。调整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降低企业基本电费;支持有信誉的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电费;认真执行好201611日起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平均下调2.04分/千瓦时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龙岩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16.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对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内的用气企业,在实行预付款结算方式的前提下实施阶梯降价办法,对月用气5000吨及以上企业每吨降15元,对月用气10005000吨以上企业每吨降10元,对月用气1000及以下企业每吨降5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新罗区人民政府、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神华福能(龙岩雁石)发电公司)

  17.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着力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大力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不断提高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积极向省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探索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支持工业项目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鼓励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厂房项目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8.规范高速公路通行收费。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109号),实行递远递减的计费模式;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相关政策,简化规范通行证审批,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各牵头单位(第一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省、市政府降成本的政策全面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确定的责任分工,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并抄送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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