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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个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集中开票问题的答复
作者:    文章来源:     日期:2016-05-25 【字号:

  在保险、电信等行业中,存在着大量属于其他个人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为了减少其他个人和办税服务厅的办税成本,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对于向签订经纪代理服务合同(一年期及以上)、定期结算的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经纪代理人)支付的经纪代理服务费用(包括代办手续费和佣金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保险和电信等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集中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委托人一次性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定期结算的经纪代理人名册;发生新增代理人的,应补充报备。委托人将签订的经纪代理合同留存备查,并对业务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经纪代理人可以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委托人可按月(季)汇总编制经纪代理人清单,分成应税与免税两张清单,注明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不含税经纪代理收入、应征(免)税款、代理人确认签章等详细信息,连同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单提交办税服务厅。

  三、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岗位人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为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字样,并将委托人提供的汇总清单与发票的第四联装订留存备查。委托人可以采取银行经收、现金缴税、银行端查询缴税(POS机刷卡)等方式为经纪代理人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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