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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日期:2018-06-29 【字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医疗保障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卫生计生局,各省级公立医院、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864号),以及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83号)要求,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现就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管理

    (一)本文公布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目前在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属于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予以放开价格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二)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其中,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不得超过开放床位数的10%。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放开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由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办公室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公布,并根据市场竞争变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动态调整(具体目录见附件12)

    二、价格制定原则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

    (二)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以合理的医院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制定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计费办法。

    (三)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同时向当地医疗保障、价格、卫生计生部门报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见附件3),并保持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提价幅度不得高于50%

    三、医保相关政策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则上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患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四、监督管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

    (二)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开展,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强制或诱导患者选择特需服务。

    (三)各级医疗保障、价格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掌握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附件: 1. 福建省放开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2. 福建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3. 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报送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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