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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龙岩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龙岩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日期:2018-01-19 【字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2015]240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

龙岩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

厦门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龙岩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9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加强生育保险管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4]10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61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龙岩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0]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生育保险保障能力和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加快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生育保险工作新机制,全市实现“六个统一”,即: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行政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和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费率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基金。企业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机关事业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3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今后费率根据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当调整。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四、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市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具体待遇如下:

(一)生育津贴

企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发放给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计算标准如下:

  1、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3、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非计划生育需要的不予报销)。

1、职工(含企业和机关事业)产前检查费实行一次性包干800元。

2、企业女职工分娩时,其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在限额标准内予以实报实销。标准为顺产限额:一级医院13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1900元;难产限额:一级医院32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三级医院46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婴在上述限额基础上标准增加1000元。

3、机关事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三目录”标准,实行实报实销。

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后流产(含人工流产和引产)的医疗费限额1200元;绝育及复通术的医疗费限额1200元;首次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限额200元;以上项目在限额内按实报销。

5、参保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企业男职工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

6、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生育时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政策支付范围内扣除已享受部分后再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生育医疗费今后可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生育医疗机构按单病种付费标准实行即时刷卡结算。

(三)其他

1、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市外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急诊或抢救的,可在非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上述相应待遇。

2、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在本省辖区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含港、澳、台)人员,生育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生育、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五、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原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生育医疗费统筹基金和企业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并账运行。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是市级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暂留存各县(市、区)。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当期出现收不抵支时,先动用历年结余生育保险基金;历年结余生育保险基金不足时,由市级统筹调剂。

(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预算管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生育保险预决算草案,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律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后执行。

六、转移接续

(一)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具体转移接续办法按闽人社文[2015]55号执行。

   (二)生育保险缴费中断,原则上不允许补缴。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发生的断保,在三个月以内(含)的,应当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或从省外跨统筹区转移到我市参保的职工(经组织调动除外),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七、保障措施

(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生育保险工作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不断扩大覆盖面,用人单位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强化基金征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反欺诈机制,持续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八、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5101日起实施。原生育保险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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