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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宣传
作者:    文章来源:龙岩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日期:2018-01-19 【字号:

龙岩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宣传

 

    一、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必须同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企业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机关事业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参保职工在201811日零时以后分娩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生育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在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直接刷卡结算,无需到所属医管中心管理部办理任何手续,定点医院收费处负责查验参保职工生育服务证或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并办理产前住院登记。

    三、未就业人员没有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只要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城乡居民住院医疗待遇,在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四、生育医疗费用采用包干结算办法,目前按顺产2400元(含产前检查费800元),剖宫产4700元(含产前检查费8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胎增加300元的标准,由所属医管中心管理部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超出包干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向产妇直接收取,低于包干标准医疗费的,由定点医院直接退给产妇。

    五、今后原则上定点医院必须按单病种付费进行生育医疗费结算,尽可能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六、异地分娩等未进行生育医疗费实时刷卡结算的参保人员,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生育服务证或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住院发票、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所属医管中心管理部办理报销手续。

七、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含配偶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的人员,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生育服务证或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住院发票、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所属医管中心管理部办理报销手续,减半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八、计划生育手术未从计划生育经费报支的住院患者,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直接刷卡结算,不享受生育津贴。

    九、企业按月与所属医管中心管理部结算生育津贴,凡是有职工生育的企业,每月10日前提交职工生育花名册一份,并附生育服务证或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公章)及复印件一份并提供企业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各管理部30个工作日内做好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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