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龙岩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龙岩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龙岩市
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龙岩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龙岩市财政局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自2015年10月1日实行市级统筹以来,对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现由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全面放开一对夫妻生育二孩政策,原有生育保险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龙岩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5〕240号)精神,为推进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征缴费率
企业用人单位由原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7%,机关事业单位由原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35%调整为0.6%。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1.生育医疗费不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统一实行分娩包干标准报销:顺产1600元,难产(含剖宫产)39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胎增加3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从计划生育经费报支,计划生育经费无法报支的住院患者,按职工住院待遇从医保基金报支。
3.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则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生育的减半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配偶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未就业享受上述待遇。
4.产前检查费实行一次性包干800元。
(二)生育津贴
企业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改为按上年底龙岩市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企业参保人员生育津贴的发放,由企业按计划生育政策等文件自行制定。
三、生育保险待遇结算
(一)生育医疗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与有产科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委托其审核有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做好生育医疗费即时刷卡结算工作,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单病种付费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二)未进行生育医疗费实时刷卡结算的产妇,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企业按月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生育津贴。
四、我市原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负责解释。